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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和评判标准,增强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质量和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专业考试和录取管理工作
自2007年起,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二)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均应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有关高等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招生学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时,要重视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可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调取考生电子照片等有关报名信息,并加强协调与沟通,强化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我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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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设计艺术学院 作者[记者]:教育部 日期:2007-01-10 出自:教育部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