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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200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此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仍按《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关于艺术类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组织:
除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外,其他所有在沪招生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计划必须安排分省计划,不安排分省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计划的院校,不得在沪进行招生录取。本科专业是否安排分省艺术专业招生计划,由招生院校自行决定。
在沪招生美术类、表演类、编导类、音乐类艺术专业,凡是专业考试科目与市统一组织考试科目相同的,均须认可本市组织的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除外,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但也可使用市统考成绩);对市统考未组织专业统一考试的专业,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专业考试。
二、美术类、表演类、编导类、音乐类专业范围和考试科目:
美术类、表演类、编导类、音乐类专业范围: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专业(或学
校认为能被统考科目的内容所覆盖的专业)。
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色彩、素描、速写三门。
表演类专业考试科目:台词、声乐、形体、表演四门。
编导类专业考试科目:文艺常识、命题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声乐、器乐、乐理、视唱练耳四门(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声乐除外,为器乐、乐理、视唱练耳三门)。
三、关于艺术类考试的报名
1、报名条件:符合《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统考专业考试报名办法:凡报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于1 月2日至12日每天上午8:30—21:00在网上(网址:http://www.edelwisc.com)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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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设计艺术学院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8-15论坛投稿
